4.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一般人違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此處公務員身分,刑 法學說上稱此為何?
(A)純正身分犯
(B)不純正身分犯
(C)純正不作為犯
(D)不純正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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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68), C(9), D(6), E(0) #3833128
統計: A(83), B(68), C(9), D(6), E(0) #3833128
詳解 (共 3 筆)
#7318247
《刑法》第 162 條關於「縱放或便利脫逃罪」的規定。
1. 一般人也會犯罪: 根據題目,一般人(不具備公務員身分)縱放人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代表這項罪名不限制特定身分才能成立。
2. 身分造成刑責差異: 當行為人具有「公務員」身分時,刑期變重(1 年以上 7 年以下)。這裡的「公務員身分」是用來加重刑罰的條件,而不是成立犯罪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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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7693
在刑法學說中,關於「身分犯」的區分主要在於該身分對刑罰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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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正身分犯(構成身分): 指行為人必須具備特定的身分,否則該犯罪根本無法成立。例如:刑法第 121 條的「賄賂罪」,只有公務員才能構成,一般人如果不具備公務員身分,無法單獨成立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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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純正身分犯(加減身分): 指一般人也可以成立該犯罪,但如果具備特定的身分,法律規定必須加重或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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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題中,一般人縱放人犯構成的是刑法第 162 條第 1 項的「縱放人犯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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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行為人具備「公務員」身分,且是縱放「職務上」逮捕拘禁之人,則適用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刑度提升為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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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因為公務員身分只是「加重刑責」的理由,而非「犯罪成立」的唯一前提,故稱為「不純正身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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