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問下列哪一項不屬於法規所規定之專
業團隊之成員?
(A) 物理治療師
(B) 精神科醫師
(C) 職業輔導員
(D) 手語翻譯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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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08), C(118), D(1545), E(0) #824761
統計: A(0), B(108), C(118), D(1545), E(0) #824761
詳解 (共 3 筆)
#1078705
第 四 條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醫師、物理治療師、職
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
、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設置專業團隊,並提供專業團
隊運作所需之人力、經費等資源,且定期考核執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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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3308
| 法規名稱: | 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專業團隊運作辦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專業團隊,由普通教育教師、教保服務人員、特殊教育教師、輔導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及護理人員、職業重建、視覺功能障礙生活技能訓練及輔具評估等人員組成,依學生或幼兒需求彈性調整,以合作提供統整性之服務。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專業團隊人員應具備各該專業人員法規所定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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