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規定,下列綜合所得稅之來源類別中,何類所得的計算准予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
(A)退職所得
(B)其他所得
(C)利息所得
(D)薪資所得
統計: A(31), B(490), C(39), D(68), E(0) #805803
詳解 (共 5 筆)
綜合所得中,那些收入可減除必要費用或成本以餘額申報?如無證明文件,其成本費用標準如何認定?只要瀏覽下列 5 類所得,充分蒐集妥善保管相關憑證,您就能選擇最有利方式申報,這是絕對不可偷懶的節稅動作喔!
( 一 ) 財產交易所得:
- 以申報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為例,實際售屋收入得減除之細項如下:
※ 成本部分:取得房屋的價金以及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的一切必要費用,如 仲介費、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費或公證費等,還有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的利息,以及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使用期間內所支付屬於資本支出的修繕、改良、增置等費用。
※ 移轉費用部分:出售房屋所須支付的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
前揭成本費用 如果無法提出證明文件,還可直接按照財政部每年發布的當地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標準來計算應稅所得(以 100 年度基隆市為例,按房屋評定現值的 13 %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 個人向銀行申請黃金存摺帳戶買進黃金,黃金出售變現產生損益:
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 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 3 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黃金出售之成本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亦可採用其他一致而有系統之方法(例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
( 二 ) 執行業務所得:
執行業務者已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者,其執行業務收入可核實減除有關費用或 成本,包括事務所或醫療院所的房租、業務上所用藥品、材料、器材之修理費、僱用人員之薪資等,以其餘額申報所得額。 其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將按查得資料依財政部核定當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對於超過 18 萬元定額免稅之稿費、鐘點費等,除自行出版者得就超過部分核實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或減除 75 %成本費用擇一方式外,其餘得減除 30 %成本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所得。
( 三 )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權利金所得係以取得的權利金收入減除合理而必要的損耗和費用後的餘額。
房屋租賃所得合理必要損耗費用可採列舉方式,得列舉之細項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產物保險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之利息支出等。房屋租賃所得若無法逐項舉證列報,還可直接以租金收入的 43 %為必要費用標準。
( 四 )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所支付之必要費用或成本得檢據申報核實減除。另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包括 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為粉紅色扣免繳憑單),係採分離課稅,於給付時扣繳稅款後,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 免辦理結算申報 ,其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 五 ) 其他所得:
是以收入減去因取得此項收入而支付的成本和必要費用(須檢附單據或證明文件),以餘額為所得額。但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之福利金,則無成本及必要費用可供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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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
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
,減除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2 薪資所得特別扣
除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但與提
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之下列必要必要費用合計金額超
過該扣除額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
該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
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
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二)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
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
。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
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
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
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