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種情形,乙對甲不能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慰撫金?
(A)甲綁架乙之未成年之子丙,乙痛苦不堪。數日後,丙平安返家,甲被捕落網
(B)甲在談話性節目中,捏造乙之性醜聞
(C)甲刮損乙之汽車,難以回復原狀,乙痛苦萬分
(D)甲酒後開車,撞傷路人乙,導致乙身體受傷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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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 B(73), C(1890), D(77), E(0) #627068
統計: A(188), B(73), C(1890), D(77), E(0) #627068
詳解 (共 6 筆)
#504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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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C)為什麼不能請求慰撫金,應回歸侵權行為法則原理討論,以下說明之。
首先說明「侵害客體」:
按侵權行為,被侵害之客體為「權利」,權利又可分為「財產權」與「人格權」。
以下列舉四種「損害」:
1.而侵害人格權造成之財產上損害,如醫藥費即是。
2.侵害人格權造成之非財產上損害,如生理疼痛、精神痛苦即是。
3.侵害財產權而造成之財產損害,物喪失的價值即是。
4.侵害財產權而造成之非財產損害,所有物滅失之精神痛苦即是。
以下說明「法律效果」,即損害賠償與慰撫金。
上述(1.)依民法184予以損害賠償
上述(2.)依民法18、195予以慰撫金,(A)即為195III之身份法益;(B)則為名譽;(D)則為身體
上述(3.)依民法184予以損害賠償
上述(4.)通說與實務見解不承認此慰撫金,亦即無法請求侵害財產權而造成之非財產損害。故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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