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者不屬於對於職業選擇自由的客觀限制?
(A)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以具備原住民族身分者為限
(B)以總量管制方式核發計程車牌照,亦即須有人繳回牌照,始得接受新申請案
(C)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
(D)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後,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
統計: A(651), B(1494), C(1968), D(3779), E(0) #2396844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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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514 不得容許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進入電玩類場所
最佳解整理得很清楚詳盡,感謝
D選項無涉選擇職業自由之主、客観限制(A, B, C有),而是跟執行職業自由有關。意即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其限制要有合理的公眾利益。參考釋字711。
回樓上
職業執行自由並無區分是主觀或客觀限制,
而職業選擇自由才有區分後天努力可以達成的主觀限制
及因先天因素無法透過人為改變的客觀限制。
再者,釋字711解釋是涉及藥師可否在非自己的職業場所執行職業,不是可以開幾間的問題!
(附帶一提,本案違憲的原因是在於未考量重大公益及急迫情況而對於藥師的執行職業自由造成無必要的限制。)
【釋字第 711 解釋理由書】
系爭規定將藥師執業處所限於一處,固有助於前揭立法目的之達成。惟藥師依法本得執行各種不同之業務(藥師法第十五條參照),社會對執行不同業務藥師之期待因而有所不同,且因執業場所及其規模之差異而應有彈性有效運用藥師專業知識之可能。又於醫療義診,或於缺乏藥師之偏遠地區或災區,配合巡迴醫療工作及至安養機構提供藥事諮詢服務等活動,由執業之藥師前往支援,並不違反前揭立法目的,實無限制之必要。且參諸現行實務,主管機關於有上揭情形時皆對系爭規定為彈性解釋,有條件允許之。足見就藥師執業處所僅限於一處之規範,設置一定條件之例外確有其必要。系爭規定於藥師不違反前揭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一律禁止藥師於其他處所執行各種不同之藥事業務,未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醫事人員如具備多重醫事人員執業資格,關於醫事人員執業資格、方式或執業場所之限制等規範,涉及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及維護國民健康之公共利益等重要事項,應由立法機關以法律明定或明確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系爭函釋謂:『四、至於藥師兼具護士雙重醫事人員資格,雖得依各該醫事人員專門職業法律之規定,分別申請執業執照,惟其雙重資格執業場所以同一處所為限。』惟藥師法並未規定人民同時領有藥師及護理人員證書,其執業場所僅得以同一處所為限。系爭函釋已對人民工作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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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27F
1.職業執行自由:從事職業之方法、時間、地點、對象或內容等
EX 釋字第711號【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案】
以如上所述,釋字711是涉及藥師可否在非自己的職業場所執行職業所為的限制,固屬從事職業「地點」的限制,為職業執行自由限制之範疇。
* 因為基本上職業執行自由皆為對行為人外在限制(客觀限制),故並無以主客觀之區別實益。
2.職業選擇自由:
(1)主觀限制:後天努力可以達成的
EX 釋字584【道交條例禁曾犯特定罪者駕計程車】
要不要犯罪是自己可以決定的(人力所能控制),故為職業選擇自由的主觀限制,附帶一提,之所以會對計程車駕駛有此類限制,旨在保障乘客之安全、社會之治安及增進對營業小客車之職業信賴。
(2)客觀限制:先天因素無法透過人為改變
EX 釋字649【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要不要變成「視障者」不是自己可以決定的,簡單來說就是ㄧ生出來就是視障(先天因素),故形成對於非視障者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限制。
D :法律規定特定專門職業之執業地點,是對「執行」職業自由之「客觀」限制。
ABC是職業,D是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