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憲法增修條文,有關總統及副總統之彈劾及罷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彈劾案之成立須經立法院提出,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
(B)罷免案之通過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
(C)彈劾案所追究的為政治責任,罷免案所追究的是法律責任
(D)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即可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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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1044), C(60), D(95), E(0) #3563231

詳解 (共 6 筆)

#6721351
依憲法增修條文,有關總統及副總統之彈劾及罷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劾案之成立須經立法院提出,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
  1. 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是由立法院提出,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即憲法法庭)審理。 最終是否成立,是由憲法法庭判決,若判決成立,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2. 整個過程不涉及人民投票。選項中所述的「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是罷免案的通過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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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免案之通過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

總統、副總統的罷免案,程序如下:

  1. 立法院提議: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2. 立法院決議: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

  3. 公民投票複決:公告半年後,由人民進行投票。投票人總數須達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之過半數,且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才為通過。 本選項完整且正確地敘述了罷免案的整個流程與門檻。

(C) 彈劾案所追究的為政治責任,罷免案所追究的是法律責任

此選項的敘述正好相反。

  • 彈劾案:追究的是總統、副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的法律責任。它是一個準司法程序,由立法機關發動,交由司法機關(憲法法庭)審理判決,目的是將違法的國家元首解職。

  • 罷免案:追究的是政治責任。當人民對總統、副總統的施政表現或其個人言行感到嚴重不滿,認為其已不適任時,可以透過罷免程序,提前終止其任期。這是一種民意和政治信任的展現,不必然涉及違法行為。

(D) 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即可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劾案❌

本選項有兩個錯誤:

  1. 提議門檻錯誤:彈劾案的提議門檻是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而非三分之一。

  2. 程序錯誤:提議之後,還必須經過立法院院會表決,獲得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成決議,然後才由立法院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並非立法委員連署後就可以直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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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6140
正確答案是:(B) 罷免案之通過須經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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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7937
題目核心 主題:總統與副總統之 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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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5797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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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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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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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8139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正確選項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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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由立法院提出,
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4提議、2/3同意,
最後由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通過 
以下為各選項分析:
  • (A) 錯誤:彈劾案非直接交由人民投票,而是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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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正確:符合憲法增修條文關於罷免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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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 錯誤:彈劾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追究法律責任,罷免案(人民投票)追究政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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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 錯誤:彈劾案需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之提議,而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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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606

依憲法增修條文,有關總統及副總統之彈劾及罷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彈劾案之成立須經立法院提出,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

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是由立法院提出,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即憲法法庭)審理。 最終是否成立,是由憲法法庭判決,若判決成立,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整個過程不涉及人民投票。選項中所述的「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是罷免案的通過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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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罷免案之通過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

總統、副總統的罷免案,程序如下:


立法院提議: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立法院決議: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


公民投票複決:公告半年後,由人民進行投票。投票人總數須達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之過半數,且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才為通過。 本選項完整且正確地敘述了罷免案的整個流程與門檻。



(C) 彈劾案所追究的為政治責任,罷免案所追究的是法律責任❌

此選項的敘述正好相反。


彈劾案:追究的是總統、副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的法律責任。它是一個準司法程序,由立法機關發動,交由司法機關(憲法法庭)審理判決,目的是將違法的國家元首解職。


罷免案:追究的是政治責任。當人民對總統、副總統的施政表現或其個人言行感到嚴重不滿,認為其已不適任時,可以透過罷免程序,提前終止其任期。這是一種民意和政治信任的展現,不必然涉及違法行為。



(D) 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即可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

本選項有兩個錯誤:


提議門檻錯誤:彈劾案的提議門檻是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而非三分之一。


程序錯誤:提議之後,還必須經過立法院院會表決,獲得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成決議,然後才由立法院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並非立法委員連署後就可以直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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