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憲法法庭得審理之案件?
(A)機關爭議案件
(B)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C)法院審判權爭議案件
(D)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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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51), C(589), D(298), E(0) #3563235
統計: A(182), B(51), C(589), D(298), E(0) #3563235
詳解 (共 6 筆)
#6674830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憲法法庭得審理之案件?
(A) 機關爭議案件✔️
(B) 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D)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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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1 條 (憲法法庭之組成及審理之案件) I.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B)。 二、機關爭議案件(A)。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D)。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II.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規定。 |
(C) 法院審判權爭議案件❌
- 111年1月4日施行的憲法訴訟法,已刪除機關就歧異見解聲請統一解釋的規定。
- 為為消弭不同審判權法院間的消極審判權爭議,司法院配合憲法訴訟新制,業於111年1月4日修正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將不同法院間的審判權爭議,改由終審法院作終局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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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3840
不同法院間之審判權爭議,依現行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相關規定,係交由大法官作成統一解釋;而將於111年1月4日施行的憲法訴訟新制,已刪除機關就歧異見解聲請統一解釋之規定。為解決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間的消極審判權爭議,法院組織法、行政訴訟法均先後提出修正草案,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亦採同一標準,即將未來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間之審判權爭議,交由終審法院作終局判斷,以明快解決法院間審判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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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院認為其對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無審判權者,不得移回行政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最高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以終局確定審判權之歸屬。但移送訴訟若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確定,或當事人合意由普通法院裁判,普通法院即終局確定為有審判權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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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8811
憲法訴訟法 第1條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B)
二、機關爭議案件。(A)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D)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D)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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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8898
(C) 法院審判權爭議案件→依法院組織法規定,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自行解決審判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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