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13 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年度終了之賸餘經費之處理方式為:
(A)滾存基金於以後年度繼續運用
(B)繳回公庫,於以後年度重新編列經費運用
(C)地方政府自行分擔之教育經費繳回地方政府公庫,一般教育補助、特定教育補助繳回國庫
(D)地方政府自行分擔之教育經費滾存基金於以後年度繼續運用,一般教育補助、特定教育補助繳回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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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7), B(114), C(152), D(181), E(0) #529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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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069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13

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基金應設專帳管理。地方政府自行分擔之教育經費、一般教育補助、特定教育補助均應納入基金收入,年度終了之賸餘並滾存基金於以後年度繼續運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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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6505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 13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基金應設專帳管理。地方政府自行分擔之教育經費、一般教育補助、特定教育補助均應納入基金收入,年度終了之賸餘並滾存基金於以後年度繼續運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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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3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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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13條直轄市、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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