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文及理由書關於集會、遊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憲法第 14 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以形成或改變公 共意見
(B)為保障人民集會自由,國家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
(C)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已屬對人民集會自由之不必要限制
(D)以法律限制人民之集會自由,須遵守憲法第 8 條之保障行動自由權利規定
統計: A(202), B(396), C(770), D(2456), E(0) #858735
詳解 (共 7 筆)
2F 憲法14條集會結社自由
(A)憲法第 14 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
正確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18
釋字第718號【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
爭點:集會遊行法申請許可規定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之部分,違憲?
理由書: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之制定。
(B)為保障人民集會自由,國家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
正確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18
釋字第718號【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
爭點:集會遊行法申請許可規定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之部分,違憲?
理由書:為保障該項自由(憲法 第 14 條 集會遊行自由),國家除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
(C)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已屬對人民集會自由之不必要限制
正確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18
釋字第718號【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
爭點:集會遊行法申請許可規定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之部分,違憲?
理由書: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已屬對人民集會自由之不必要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有所牴觸,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
,均應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就此而言,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D)以法律限制人民之集會自由,須遵守憲法第 8 條之保障行動自由權利規定
不正確
憲法 第 23 條 比例原則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18
釋字第718號【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
爭點:集會遊行法申請許可規定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之部分,違憲?
理由書:以法律限制人民之集會自由,須遵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方符合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本旨。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18
解釋字號
釋字第718號【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3 年 03 月 21 日
解釋爭點
集會遊行法申請許可規定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之部分,違憲?
解釋文
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9條第1項但書與第12條第2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14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445號解釋應予補充。
理由書
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之制定,係本於主權在民理念,為實施民主政治以促進思辯、尊重差異,實現憲法兼容並蓄精神之重要基本人權。為保障該項自由,國家除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採取有效保護集會之安全措施外,並應在法律規定與制度設計上使參與集會、遊行者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本院釋字第445號解釋參照)。以法律限制人民之集會自由,須遵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方符合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本旨。
以法律限制人民之集會自由,須遵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方符合憲法保障集會自由(憲法14條)之本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