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將一隻狼狗出租於乙公司作為工廠之守護,平日由乙公司職員丙負責狼狗之管束。因丙對狼狗之管束未盡相當之注意,致狼狗咬傷送信之郵差丁。關於何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是間接占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B)乙是直接占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C)丙是占有輔助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D)甲乙丙對丁均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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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399), C(44), D(1), E(0) #3428719

詳解 (共 3 筆)

#6413879
甲將一隻狼狗出租於乙公司作為工廠之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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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3234
本題涉及占有者對物致害責任的問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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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6841
這題的核心在於「動物占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190 條):
  1. 動物占有人的定義
    法律上的「動物占有人」,是指對動物具有事實上管領力,並從中獲取利益或享受其服務的人。
    • 乙公司:租用狼狗來守護工廠,是獲取利益的實質占有人,也是法律意義上的「直接占有人」。
    • 甲(出租人):雖是所有人,但此時已失去對狗的直接管領,屬於「間接占有人」,不適用第 190 條。
  2. 占有輔助人的地位(丙)
    • :身為職員,是受雇主(乙)指示管束狼狗,在法律上屬於「占有輔助人」(民法第 942 條)。
    • 責任歸屬:依民法第 190 條,責任主體是「占有人」(乙)。丙雖然管束有過失,但丁應向乙求償;乙在賠償後,若丙有過失,乙可再依勞動契約或民法第 184 條向丙求償,但在第一線對丁負責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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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辨析 ✅
  • (A) 錯誤:間接占有人不負動物占有人責任。
  • (B) 正確:乙是直接占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
  • (C) 錯誤:丙雖是占有輔助人,但他對狼狗「管束未盡相當注意」致人受傷,仍可能構成 民法第 184 條 的一般侵權行為,並非「完全不負責任」。但在本題脈絡與第 190 條之適用下,重點在於占有人乙。
  • (D) 錯誤:丁受傷,顯然有人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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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906639
未解鎖
民法 第190條 1.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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