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民法第 224 條有關債務履行輔助人與第 188 條有關受僱人之民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民法第 224 條之使用人,僅限於與債務人有契約關係之受僱人
(B)民法第 188 條之受僱人,包含事實上僱用關係之受僱人
(C)民法第 224 條之債務人不得舉證免責
(D)民法第 188 條之僱用人,得舉證無選任監督之過失或其與損害無因果 關係而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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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3), B(10), C(151), D(38), E(0) #3428720

詳解 (共 4 筆)

#6413946
關於民法第 224 條有關債務履行輔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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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8924
債務人之受僱人,作為民法第224條所稱之使用人,並無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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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疑問者係,使用人是否須以受債務人指揮、監督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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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最高法院認為,該條所指之使用人,必以債務人對該輔助債務履行之第三人行為得加以監督或指揮者為限,若被選任為履行債務之人,於履行債務時有其獨立性或專業性,非債務人所得干預者,則非履行輔助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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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6846
答案解析 ?
  • 正確答案:(A) ❌
    • 理由:民法第 224 條的「使用人」定義極廣,只要是基於債務人之意思,為其輔助履行債務的人皆屬之。這不以有契約關係(如僱傭契約)為限,即使是義務幫忙的親友、甚至是債務人的家人,只要債務人指示其參與履行,均構成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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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辨析 ✅
  • (B) 民法第 188 條之受僱人,包含事實上僱用關係之受僱人正確
    • 實務採「事實上監督說」。只要客觀上有人為他人服勞務,且受其監督(例如:幫建設公司跑腿的無聘約臨時工),就具備僱傭關係,不以書面契約為必要。
  • (C) 民法第 224 條之債務人不得舉證免責正確
    • 此條採「絕對責任」。債務人必須對其履行輔助人的故意或過失負「與自己故意過失同一之責任」,不能以「我已經很小心選人」為由要求免責。
  • (D) 民法第 188 條之僱用人,得舉證無選任監督之過失或其與損害無因果關係而免責正確
    • 此條採「推定過失責任」。法律先推定僱用人有錯,但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但書給予僱用人舉證免責的機會(雖然在實務上極難舉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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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6590

第 224 條 (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24條的「使用人」不限於與債務人有契約關係的受僱人,也包含其他由債務人選任來履行債務的人,例如代理人或受託人。 這些人被統稱為履行輔助人。

 

     

有疑問者係,使用人是否須以受債務人指揮、監督為必要?✓

有最高法院認為,該條所指之使用人,必以債務人對該輔助債務履行之第三人行為得加以監督或指揮者為限,若被選任為履行債務之人,於履行債務時有其獨立性或專業性,非債務人所得干預者,則非履行輔助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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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906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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