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行政執行法第17條關於「拘提管收」之規定,下列說明何者正確?
(A)義務人經拘提到場,行政執行官不必訊問其人有無錯誤
(B)若義務人被認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立即決定管收之
(C)行政執行處將義務人暫予留置及訊問之時間,以二日為上限
(D)法院對於行政執行處依法聲請拘提義務人時,應於五日內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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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852), C(272), D(3791), E(0) #147753

詳解 (共 10 筆)

#118692
法院五日內裁定拘提 24小時拘提內裁定管收   管收人十日內提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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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505
(A)義務人經拘提到場,須經行政執行官訊問
(B)若義務人被認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C)其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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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99

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 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略。二、略。三、略。四、略。五、略。六、略。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 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 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一、顯有逃匿之虞。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法院對於前項(行政執行處的拘提)聲請,應於五日內裁定;其情況急迫者,應即時裁定。 義務人經拘提到場,行政執行官應即訊問其人有無錯誤,並應命義務人據 實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調查。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管收必要者,行 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略。二、略。三、略。四、略。
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 ,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其訊問及暫予 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 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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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415000

下列關於拘提、管收聲請與裁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為之 
(B)
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法定管收原因,且有聲請管收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暫予留置之時間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C)
行政執行處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 
(D)
對於拘提、管收之裁定提起抗告時,原則上應停止拘提或管收之執行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96 年 - 96年特種考試地方五等(一般行政等)#3965答案:C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
A
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B
因為一樣依上述法條:『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第五項各款情形之一,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其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是【詢問】加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C.一樣在上述法條:『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D
。亦是在行政執行法第17條:『抗告不停止拘提或管收之執行。但准拘提或管收之原裁定經抗告法院裁定廢棄者,其執行應即停止,並將被拘提或管收人釋放。』(抗告是原則上不停止拘提或管收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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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93
管收以三個月為限 可延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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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545
24小時以內為短期拘束人身自由,超過24小時為長期拘束人身自由.
長期拘束人身自由一定要由法官同意,此係刑訴的絕對法官保留原則.
綜上,亦可推得C為錯誤.AB明顯錯,故D正確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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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94
第 20 條
行政執行處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三次。
提詢或送返被管收人時,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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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59

參考行政執行法第17條VI
(B)應改成
若義務人被認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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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96
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五項各款情形之一,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其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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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0328
法院五日內裁定拘提 24小時拘提內裁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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