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何種情形,行政執行分署不得就欠繳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聲請法院為管收?
(A)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B)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C)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D)顯有逃匿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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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68), B(532), C(616), D(174), E(0) #1329285

詳解 (共 6 筆)

#1491114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一、顯有逃匿之虞。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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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3523

管收:不履行逃產就管收

拘提:逃跑、不到就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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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542
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
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C)
二、顯有逃匿之虞。(D)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B)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
        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
        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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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7770
不履行 逃匿 隱匿=> 管收逃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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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2054
逃 不到 拘提不屢逃隱 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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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6744
管收:屢、逃、匿拘提:不、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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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852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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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第 17 條【第一項】 義務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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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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