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行政處分未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規定作成法律救濟之教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處分為無效
(B)該處分之效力為得撤銷
(C)對處分本身之效力不生影響
(D)該處分不具行政處分之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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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6), B(455), C(4287), D(167), E(0) #189888
統計: A(416), B(455), C(4287), D(167), E(0) #189888
詳解 (共 3 筆)
#151809
| 第 98 條 |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 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 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 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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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351
對處分之效力不生影響,只影響救濟的法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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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557
行政程序法第98條之教示瑕疵,對處分之效力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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