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有關行政執行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全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為之
(B)不得逾越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C)原則上不得於夜間為之
(D)在法定原因下,於必要時,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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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44), B(27), C(245), D(89), E(0) #189890

詳解 (共 5 筆)

#574500

行政執行法第4條: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所以,行政執行並非"全由"行政執行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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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821
第 3 條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 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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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820
第 5 條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 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至夜間。 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必要時得命義 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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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819
第 4 條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 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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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851
2011年6月29日,制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隔年元旦新組織法實施,行政執行改為分署
(但相關法律未一併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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