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司法院釋字第 696 號解釋,針對夫妻非薪資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合併申報且合併計算其稅額之規 定,宣告違憲,係違反下列何種憲法原則?
(A)比例原則
(B)信賴保護原則
(C)平等原則
(D)租稅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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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8), B(132), C(3299), D(1287), E(0) #3274451

詳解 (共 9 筆)

#6167348
  • 司法院釋字第 696 號解釋,針對夫妻非薪資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合併申報且合併計算其稅額之規 定,宣告違憲,係違反下列何種憲法原則?
  • 釋字第696號
  • 其中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其中關於分居之夫妻如何分擔其全部應繳納稅額之計算方式規定,與租稅公平有違,應不予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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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912
題幹所指為夫妻兩人在報稅時,非薪資收入(如租金、股利、財產交易所得等),應當由一方代表,將夫妻雙方的非薪資收入合併在一起報告給稅務機關,並且依照合併後的總額來計算需要繳納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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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所得稅法》§15-1,違反了憲法第7條的平等權及第22條所保障的婚姻自由與個人財產權。

違憲理由

  1. 平等權受侵害:大法官認為,該規定未考慮夫妻之間在經濟獨立性和財務自主性方面的差異,強制要求夫妻合併申報非薪資所得,對於夫妻中一方有較高非薪資所得的家庭,可能導致稅負不公平,構成對平等權的侵害。

  2. 婚姻自由與財產權的影響:該規定強制要求夫妻合併計算所得稅,對夫妻間的財務安排施加了不必要的限制,可能干預了個人婚姻自由和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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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0733
解釋文: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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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1015
司法院釋字第 696 號解釋,針對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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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1190
司法院釋字第 696 號解釋,針對夫妻非薪資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合併申報且合併計算其稅額之規 定,宣告違憲,係違反下列何種憲法原則?
(A) 比例原則
(B) 信賴保護原則
(C) 平等原則
(D) 租稅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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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規定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因與上述立法目的之達成欠缺實質關聯,而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有違。   

  上述違憲部分,考量其修正影響層面廣泛,以及稅捐制度設計之繁複性,主管機關需相當期間始克完成,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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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6996

釋字第 696 號說:法律規定夫妻除了薪水以外的其他收入(像是利息、租金、股利等),必須一起報稅、一起算稅金,這樣的規定違反了憲法。
那問題是:這樣的規定到底違反了憲法中的哪一項基本原則?

這號解釋主要是在講「夫妻合併課稅」的不公平問題。
因為夫妻要合併申報非薪資所得時,稅率會變高,導致已婚的人比未婚的人在相同收入下要繳更多稅,造成「婚姻懲罰」(結婚反而吃虧)。

所以,大法官認為這樣的規定違反了「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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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8031
10 司法院釋字第 696 號解釋,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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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6280

司法院釋字第 696 號解釋,針對夫妻非薪資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合併申報且合併計算其稅額之規 定,宣告違憲,係違反下列何種憲法原則?
釋字第696號

其中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其中關於分居之夫妻如何分擔其全部應繳納稅額之計算方式規定,與租稅公平有違,應不予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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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0909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C) 平等原則。 [1]
故事背景與解釋
為了讓您輕鬆記住這條法規,我們可以透過一個真實的「懲罰婚姻」故事來理解: [1]
故事是這樣開始的...
故事的主角是一位人妻,她和丈夫因為感情不和,已經分居多年,彼此的財務和生活完全獨立。
這位人妻自己的收入比較少,但她的丈夫是一位高收入者。 [1]
過去舊的《所得稅法》規定,除了主力的「薪資所得」可以分開計稅外,其他像是租金、利息、股票股利等「非薪資所得」,只要兩個人名義上還是夫妻,就強制必須合併計算稅額。 [1, 2]
問題來了:
到了報稅季節,國家把這對分居夫妻的「非薪資所得」全部加總在一起。因為我國綜合所得稅採用累進稅率(錢賺越多,稅率級距越高),兩人的收入一相加,直接衝上了最高稅率級距! [1, 2]
結果,這位收入明明很少的人妻,只因為「配偶欄還有名字」,就被迫要幫忙分攤適用最高稅率的龐大稅金。她覺得非常委屈,自己明明過著單身般的生活,為什麼只因為「有婚姻關係」,就要繳比一般單身男女還要多出許多的稅?她一路打官司打到輸,最後決定聲請大法官釋憲。 [1, 2]
大法官為什麼說違反「平等原則」?
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 696 號解釋中一針見血地指出: [1]
  • 有婚姻 vs 沒婚姻的差別待遇:如果一對男女同居不結婚,兩人的非薪資所得各自計算,稅金就比較低;但一旦兩個人登記結婚,所得一合併,因為累進稅率的關係,稅金反而變多了。 [1]
  • 懲罰婚姻條款:大法官認為,婚姻和家庭是受到憲法保障的。國家法律怎麼可以因為人民「結了婚」,就加重他們的稅收負擔?這形同是在懲罰結婚的人。 [, 3]
因此,這種因為「有無婚姻關係」而產生的不合理租稅差別待遇,嚴重違反了憲法第 7 條的「平等原則」,大法官隨即宣告該條文違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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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妻子之前繳的稅,百分之百「能退稅」!而且她一毛錢都沒有虧到。
這在中華民國釋憲史上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我們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看,為什麼她能拿到退稅,而其他一般人卻只能摸摸鼻子算自己虧:
1. 釋憲聲請人的「專屬特權」:個案溯及救濟
大法官解釋法律違憲時,為了維持社會穩定,通常是採取「向後失效」(例如宣告該法律 2 年內失效)。 [1, 2]
如果按照一般規則,違憲的法律在失效前,過去繳的稅是不能退的。但是,唯獨「提聲請的那個人(這位妻子)」可以例外享有「溯及既往」的權利。 [1, 2, 3]
  • 大法官的甜蜜蜜條款:大法官為了獎勵和保護勇敢打官司、一路堅持到釋憲的人(原因案件當事人),在釋字第 177 號和第 725 號解釋中立下死命令——只要你是釋憲聲請人,即使大法官宣告法律「兩年後才失效」,你的個案也可以直接依據違憲宣告,重新提起行政救濟(如再審、非常上訴)並獲得改判。 [1, 2]
  • 實際結果:這位妻子在大法官宣告違憲(釋字第 696 號)之後,拿著這張「大法官王牌」,成功翻案,國稅局必須把當初多扣她、懲罰她婚姻的累進稅率差額,通通退還給她
2. 那麼,其他同樣狀況的夫妻呢?
這就是殘酷的現實了——其他沒去聲請釋憲的夫妻,真的只能「算自己虧」。 [1]
  • 為什麼別人不能退?:因為大法官在釋字第 696 號中,給了財政部「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的緩衝期。
  • 政府的見解:財政部與行政法院認為,在法律正式失效的這兩年過渡期之前,過去已經「繳稅確定」的陳年舊案,為了國家財政和法律的安定性,一律不溯及既往,一般人不能拿這號釋字去要求國稅局退還以前年度的稅款。 [1, 2, 3]
? 考試必背:這就是法學知識的「超級考點」
這故事背後隱藏了一個考試非常愛考的憲法核心觀念:
  • 原則(向後效力):大法官釋憲,原則上是向未來宣告失效(宣告當天或定期失效),不溯及過往。
  • 例外(溯及效力):為了兼顧個案正義、保障打官司的人,只有「聲請釋憲的原告」其原因案件,可以享受溯及既往的救濟。 [1, 2]
這就是為什麼法學常說:「法律不保護讓權利睡著的人」,這位妻子勇敢對抗體制,最終不僅幫自己要回了血汗錢,也推動了修法,造福了後來全台灣的所有分居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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