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司法院釋字第 696 號解釋,針對夫妻非薪資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合併申報且合併計算其稅額之規
定,宣告違憲,係違反下列何種憲法原則?
(A)比例原則
(B)信賴保護原則
(C)平等原則
(D)租稅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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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1), B(129), C(3138), D(1238), E(0) #3274451
統計: A(1011), B(129), C(3138), D(1238), E(0) #3274451
詳解 (共 8 筆)
#6167348
- 司法院釋字第 696 號解釋,針對夫妻非薪資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合併申報且合併計算其稅額之規 定,宣告違憲,係違反下列何種憲法原則?
- 釋字第6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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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其中關於分居之夫妻如何分擔其全部應繳納稅額之計算方式規定,與租稅公平有違,應不予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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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912
題幹所指為夫妻兩人在報稅時,非薪資收入(如租金、股利、財產交易所得等),應當由一方代表,將夫妻雙方的非薪資收入合併在一起報告給稅務機關,並且依照合併後的總額來計算需要繳納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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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所得稅法》§15-1,違反了憲法第7條的平等權及第22條所保障的婚姻自由與個人財產權。
違憲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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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權受侵害:大法官認為,該規定未考慮夫妻之間在經濟獨立性和財務自主性方面的差異,強制要求夫妻合併申報非薪資所得,對於夫妻中一方有較高非薪資所得的家庭,可能導致稅負不公平,構成對平等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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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與財產權的影響:該規定強制要求夫妻合併計算所得稅,對夫妻間的財務安排施加了不必要的限制,可能干預了個人婚姻自由和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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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1190
司法院釋字第 696 號解釋,針對夫妻非薪資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合併申報且合併計算其稅額之規 定,宣告違憲,係違反下列何種憲法原則?
(A) 比例原則
(B) 信賴保護原則
(C) 平等原則
(D) 租稅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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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規定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因與上述立法目的之達成欠缺實質關聯,而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有違。
上述違憲部分,考量其修正影響層面廣泛,以及稅捐制度設計之繁複性,主管機關需相當期間始克完成,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上述違憲部分,考量其修正影響層面廣泛,以及稅捐制度設計之繁複性,主管機關需相當期間始克完成,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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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6996
釋字第 696 號說:法律規定夫妻除了薪水以外的其他收入(像是利息、租金、股利等),必須一起報稅、一起算稅金,這樣的規定違反了憲法。
那問題是:這樣的規定到底違反了憲法中的哪一項基本原則?
這號解釋主要是在講「夫妻合併課稅」的不公平問題。
因為夫妻要合併申報非薪資所得時,稅率會變高,導致已婚的人比未婚的人在相同收入下要繳更多稅,造成「婚姻懲罰」(結婚反而吃虧)。
所以,大法官認為這樣的規定違反了「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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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6280
司法院釋字第 696 號解釋,針對夫妻非薪資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合併申報且合併計算其稅額之規 定,宣告違憲,係違反下列何種憲法原則?
釋字第696號
其中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其中關於分居之夫妻如何分擔其全部應繳納稅額之計算方式規定,與租稅公平有違,應不予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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