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要射殺數公尺外的乙,但是因為槍法失準,射中距離乙數公尺的丙,致丙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案事實屬打擊錯誤
(B)本案事實屬客體錯誤
(C)本案事實屬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D)本案事實屬禁止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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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46), B(318), C(83), D(38), E(0) #3295595

詳解 (共 5 筆)

#6341182
個人簡易記法
打擊錯誤:手殘     採具體符合說 例如:槍法失準
客體錯誤:眼殘     採法定符合說 例如:誤狗為人(不等價),誤B人為A人(等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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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5101

在刑法中,客體錯誤和打擊錯誤是兩種不同的錯誤類型,主要區別如下:


客體錯誤:
定義:行為人對犯罪客體的認識發生錯誤,但其行為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例子:甲想要傷害乙,但誤認丙為乙而傷害了丙。在這種情況下,甲仍然構成傷害罪,因為其行為符合傷害罪的構成要件1。
打擊錯誤:
定義:行為人對犯罪方法或手段的預見與實際結果發生錯誤,導致打擊了非預期的對象。
例子:甲想要射擊乙,但誤中丙。在這種情況下,甲對乙的行為構成殺人未遂罪,而對丙的行為則構成過失致人於死罪1。
這兩種錯誤在法律上的處理方式不同,主要取決於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實際行為結果的符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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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0869
甲原本要打乙,結果打成丙,丙死亡。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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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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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0666
法律解析:
  1. 打擊錯誤(Aberratio ictus):
    指行為人對於犯罪客體(目標)的認知的確是正確的,但因為行為手段(如槍法失準、投擲不精)或環境因素,導致結果發生在另一個客體上。
    • 在本案中,甲想殺的是乙(認知正確),但因為「槍法失準」而射中丙,這屬於方法上的失誤,故為打擊錯誤。
    • 法律效果: 依據實務及多數說,採「具體符合說」,甲對乙成立殺人未遂,對丙成立過失致死,兩罪採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2.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的:
    • (B) 客體錯誤: 指行為人對目標的「身分」認錯。例如:甲想殺乙,但在暗巷中誤把丙誤認為乙而開槍射殺。此時槍法是準的,只是「認錯人」。
    • (C)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指行為人誤以為存在「阻卻違法事由」的前提事實。例如:誤以為對方要掏槍殺自己(實際上對方是掏手機),而實施正當防衛(誤想防衛)。
    • (D) 禁止錯誤(禁止之錯誤): 指行為人不知道法律禁止該行為(誤認法律)。例如:甲不知道在台灣持槍是違法的。
總結:
  • 認錯人 = 客體錯誤。
  • 瞄準甲卻射中乙 = 打擊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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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35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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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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