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依據《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學校得視學生輔導需求,彈性處理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不受請假或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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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2), B(118), C(0), D(0), E(0) #3416776
統計: A(342), B(118), C(0), D(0), E(0) #3416776
詳解 (共 2 筆)
#6348703
|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
第 7 條
學校應針對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冊追蹤輔導。 學校得召開個案會議,針對前項學生之個別特性,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 相關措施。 學校得邀請學校行政人員、相關教師、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學生家 長及學生本人參與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 學校得視學生輔導需求,彈性處理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 課業,不受請假或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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