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經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依法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代為扣繳,應依法核課之稅捐,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A)貨物稅
(B)土地增值稅
(C)房屋稅
(D)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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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8), B(39), C(28), D(141), E(0) #365980
統計: A(478), B(39), C(28), D(141), E(0) #365980
詳解 (共 2 筆)
#506328
經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
貨物,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
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代為
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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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638
第6條第3項
經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 貨物,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 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代為 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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