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應於幾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始可依規定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A)5年內
(B)4年內
(C)2年內
(D)3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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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3), C(263), D(7), E(0) #365982

詳解 (共 2 筆)

#793618

土地稅法35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或土地被徵收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償地價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左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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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866
第十七條之二(出售自用住宅所繳綜合所得稅額之扣抵或退還)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
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
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
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
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
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本法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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