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百分之三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下列那一項則不隨該項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其金額?
(A)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B)被繼承人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扣除額
(C)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
(D)被繼承人之喪葬費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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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28), C(847), D(31), E(0) #365989

詳解 (共 3 筆)

#474640
遺產及贈與稅 第12-1條
第 12-1 條   本法規定之左列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
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元為單位,未
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一、免稅額。(目前遺:1200萬,軍警公教因公死亡2400萬;贈:220萬)
二、課稅級距金額。(已採比例稅10%)
三、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目前為80萬)、職業上之工具(目前45萬)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四、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
、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
(配445萬;           直卑.手足.祖父母45萬;      未滿20歲每人每年加扣45萬;
 父母.喪葬費111萬   重度身心殘[限直系親屬&配偶每人加扣557萬)
財政部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應依據前項規定,計算次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
案件所應適用之各項金額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係指行政院主
計處公布,自前一年十一月起至該年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
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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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 n本法規定之左列各項金額,每遇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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