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關於「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服地方法院之簡易判決應向高等法院為之
(B)所有刑事案件,皆可上訴第三審法院
(C)上訴權是被告重要權利,故不得捨棄其上訴權
(D)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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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4), C(51), D(841), E(0) #3407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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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6295
A:應向普通法院為之 B:刑訴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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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3785
(A)不服地方法院之簡易判決應向地方法院合議庭提出,並非直接向高等法院。
(B)並非所有刑事案件皆可上訴至第三審法院,只有在符合特定法律要件(如法律適用爭議等)時,才能上訴至第三審法院。
(C)上訴權雖是被告的重要權利,但根據《刑事訴訟法》,被告仍可選擇捨棄其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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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8168
關於「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不服地方法院之簡易判決應向高等法院為之
     第 455-1 條第1項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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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所有刑事案件,皆可上訴第三審法院
     第 376 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五、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ㅤㅤ
(C) 上訴權是被告重要權利,故不得捨棄其上訴權
      第 353 條
當事人捨棄其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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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第 350 條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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