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者不是「個別化教育計畫」應包含的內容?
(A)學生潛在優勢能力
(B)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C)學年及學期教育目標
(D)轉銜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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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32), B(266), C(734), D(1032), E(0) #111041

詳解 (共 6 筆)

#68570
「個別化教育方案」所包括的事項如下:
   (一)學生認知能力、溝通能力、行動能力、情緒、人際關係、感官功能、健康狀況、生活自理能力、國文、數學等學業能力之現況。
   (二)學生家庭狀況
   (三)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對其在普通班上課及生活之影響。
   (四)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五)學生因行為問題影響學習者,其行政支援及處理方式。
   (六)學年教育目標及學期教育目標。
   (七)學生所需要之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服務。
   (八)學生能參與普通學校(班)之時間及項目。
   (九)學期教育目標是否達成之評量日期及標準。
   (十)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職)三年級學生之轉術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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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958

 

(一)轉銜服務的意義:

係指學生學習跨階段時,如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職)三年級,要進入另一階段學習時之各項服務,讓學生能順利做好各項銜接工作。

 

(二)轉銜服務的項目包括:

1.升學輔導──透過鑑定,安置於最少限制及無障礙的學習環境,便於學生繼續就學。

2.生活輔導──與新學校保持密切聯擊,了解其生活適應問題與行為輔導。

3.就業輔導──透過就業輔導機構,給予專長培訓及就業安置。

4.心理輔導──包括情緒管理、同儕間之互動、專業人員輔導等。

5.福利服務──如各項獎助學金、輔具及學具之申請與使用指導。

6.其他相關專業服務──各項疑難問題之諮詢服務、資料移轉與保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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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69
「個別化教育計畫」的擬定,必需結合老師、家長、行政及相關專業人員,甚至學生本人共同參與。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8條的規定: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劃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相關專業人員等,並得邀請學生參與;必要時,學生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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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68
因其立意良好,因此,廣為各國實施特殊教育所採用,我國特殊教育法第27條也明白規定:「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其擬定及教育安置」。而且,要在身心障礙學生開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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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67
什麼是「個別化教育計畫」?簡單的說,就是一份以個別化的教學為基礎,為個別學生或同質學生所組成的小組所設計的教育計畫。更精確的說,就是指「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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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0989

第 9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

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

、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

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

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第 10 條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

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

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資料來源: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0條

類題:

D  3.按照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擬定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下列何者正確? 

(A)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三個月內訂定 

(B)每學年應至少檢討一次 

(C)若學生已重新安置於他校,原就讀學校應將個案資料銷毀以保護個人資料 

(D)內容包括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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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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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化教育方案」所包括的事項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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