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關於旅遊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A)旅客提供資料供旅行社申辦旅遊相關手續,係旅客之協力義務
(B)旅客於飯店及景點未準時集合,係未盡協力義務,旅行社逕得終止與旅客之旅遊契約
(C)團員因口角糾紛致影響旅遊興致,旅行社即得將引起糾紛之旅客送回原出發地
(D)無論有無終止契約,旅行社均應負擔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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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 B(11), C(7), D(32), E(0) #3513946
統計: A(151), B(11), C(7), D(32), E(0) #3513946
詳解 (共 4 筆)
#6810107
旅遊契約中的協力義務,是指在某些旅遊情況下,旅客需配合旅行社或旅遊營業人的行為,才能使旅遊順利完成。 若旅客未盡協力義務,旅行社得通知並限定期限催告,旅客逾期不為者,旅行社得終止契約並要求賠償損失。 此義務的意涵在於保障旅遊行程的順利進行,並釐清雙方的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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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力義務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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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配合行為:當旅遊的完成需要旅客的特定行為時,旅客應積極配合。 例如,為了辦理入境手續,旅客可能需要提供個人證件或填寫必要文件。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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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為義務:協力義務也可能包含不為特定行為的義務,即不得妨礙旅遊的順利進行。 例如,旅客不得在旅途中騷擾其他旅客,或從事有損旅遊品質的行為。ㅤㅤ
實務案例與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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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旅客協力義務:我國民法第514條之3明文規定了旅客的協力義務,賦予旅遊營業人在旅客未盡義務時,得予催告並終止契約的權利。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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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定型化契約:為確保旅客權益,政府機關(如交通部)會制定旅遊定型化契約,其中明確規範了旅客的協力義務,以保障旅客與業者雙方的權利義務,減少旅遊糾紛的發生。ㅤㅤ
協力義務的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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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與期限:在旅客未盡協力義務時,旅遊營業人需先發出催告通知,並給予旅客相當的期限來完成該行為。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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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終止與賠償:若旅客在期限內仍未履行義務,旅遊營業人得終止契約,並可向旅客請求因契約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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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費用:若在旅遊開始後,因旅客未盡協力義務而終止契約,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並於事後償還費用。ㅤㅤ
如何應對旅遊中的協力義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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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閱讀契約:旅客應詳細閱讀並了解旅遊定型化契約的相關規定,特別是關於協力義務的部分。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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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相關資料:在旅遊過程中,旅客應妥善保管與旅遊契約、行程表、收據等相關的書面資料,以便日後申訴或處理糾紛時使用。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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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協助:若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旅客可向交通部觀光署、各縣市消保官或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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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9488
民法§514-3:旅客之協力義務
1.旅遊需旅客之行為始能完成,而旅客不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旅客為之。
2.旅客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旅遊開始後,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A:正確。
B:旅遊業者應催促旅客履行協力義務,非直接終止旅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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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514-5:變更旅遊內容
1.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2.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3.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
4.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C:很難說「糾紛致影響旅遊興致」是旅遊業者能更變/取消旅遊內容的正當理由。
D:若旅客因不同意旅遊業者不得已更變行程而終止契約,旅客需負擔返回出發地之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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