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關於承攬人法定抵押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承攬之工作物,不限於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
(B)承攬人須於工作完成後,始得請求為抵押權之登記
(C)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抵押權之登記
(D)就承攬人之全部工作報酬額,承攬人之法定抵押權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意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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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7), C(84), D(35), E(0) #3513947
統計: A(34), B(17), C(84), D(35), E(0) #3513947
詳解 (共 4 筆)
#7273523
第 513 條
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
前項請求,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
前二項之抵押權登記,如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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