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種贈與契約,不得任意撤銷之?
(A)未經公證之贈與
(B)立有字據之贈與
(C)非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
(D)贈與物之權利已經移轉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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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46), C(9), D(165), E(0) #3513949
統計: A(6), B(46), C(9), D(165), E(0) #3513949
詳解 (共 5 筆)
#6810594
《民法》第416條規定了贈與人的撤銷權,受贈人若對贈與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等有故意侵害行為(需有刑法處罰明文),或對贈與人有法定扶養義務卻不履行者,贈與人即可撤銷贈與。 撤銷權須在贈與人知悉原因後的一年內行使,若贈與人已宥恕受贈人則不能再撤銷。 受贈人若因故意不法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撤銷,其繼承人可代為撤銷,但需在知悉原因後六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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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0701
- ✅ (D) 正確:
- 根據《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 反之,一旦贈與物之權利已經移轉(例如:動產已交付、不動產已完成過戶登記),贈與人即失去任意撤銷權,除非有嚴重的法定事由(如受贈人對贈與人有傷害行為或不履行扶養義務)。
- ❌ (A) 錯誤:經公證之贈與,即便權利尚未移轉,贈與人亦不得任意撤銷(§408 II)。反之,未經公證且權利未移轉前,是可以任意撤銷的。
- ❌ (B) 錯誤:法律僅規定「經公證」或「履行道德義務」之贈與不可任意撤銷。僅有「立有字據」(私文書)但未經公證且權利未移轉前,仍得任意撤銷。
- ❌ (C) 錯誤:依據第 408 條第 2 項,「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得撤銷。如果是「非履行道德上義務」的普通贈與,在權利移轉前原則上是可以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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