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抵押人得就抵押物設定數個普通抵押權,而於抵押物賣得之價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各抵押權成立之次序分配之。此次序亦係一種權利,一般稱之為次序權。下列何種次序權之處分,除抵押權人之意思或相對人之合意外,另須經其他利害關係人同意後,始得為之?
(A)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
(B)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C)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D)同一抵押物上之數抵押權人,就其抵押權之次序互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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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21), C(27), D(81), E(0) #3513953
統計: A(35), B(21), C(27), D(81), E(0) #3513953
詳解 (共 3 筆)
#6816054
抵押物的定義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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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功能:抵押物是債務關係中一種財產擔保,保障債權人的權益。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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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受償:當借款人無法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對該抵押物擁有優先處分權,優先於其他普通債權人獲得清償。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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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轉移所有權:與質押等其他擔保方式不同,抵押權設定後,債務人或第三人仍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並可繼續使用該財產。ㅤㅤ
抵押物的種類與範例
不動產:: 最常見的抵押物,如房屋、土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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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 其他財產,如設備、車輛等,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下,也可以作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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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的重點
追及效力:
即使抵押物轉讓給第三人,抵押權的效力仍會追及至該物,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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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後消失:
當抵押借款債務清償後,抵押權就失去效力,即使尚未辦理塗銷登記,也不代表抵押權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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