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據《特殊教育法》,聲調錯誤與含糊不清屬於何種異常?
(A)語暢異常
(B)嗓音異常
(C)構音異常
(D)音韻異常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5), B(309), C(1003), D(311), E(0) #2003045
統計: A(35), B(309), C(1003), D(311), E(0) #2003045
詳解 (共 5 筆)
#3688074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語言障礙,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
相較,有顯著偏差或低落現象,造成溝通困難者。
前項所定語言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構音異常: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
現象。
二、嗓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相
稱等現象。
三、語暢異常:說話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延長、中斷、首語難發
或急促不清等現象。
四、語言發展異常:語言之語形、語法、語意或語用異常,致語言理解或
語言表達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
17
0
#5759269
(D)音韻異常的定義(非特殊教育法所提及)
1)說話者做不到發出某些語音的動作。
2)說話者有語音錯誤是因為他們尚未習得有區別的使用某些語音,或者字的音節結構。
●可能造成音韻問題的原因
1)Developmental delay
2)聽力問題(eg:中耳炎、聽障、聽覺回饋的問題)
3)口腔器官異常(eg:唇顎裂、舌繫帶、顏面神經麻痺)
4)環境(eg:缺乏刺激、父母教育程度、社經地位)
5)可能造成音韻問題的原因
6)疾病性(eg:遺傳)
7)智力
8)心理因素9)Motor control disorder(肌肉神經異常或功能異常)
網址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