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國內現今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鑑定等級認定之敘述,以下何
者是正確的?
(A)同時具有兩類或兩類以上不同等級之障礙類別時,綜合等級以較輕
等級為準。
(B)同時具有兩類或兩類以上相同等級之障礙類別時,綜合等級應晉升
兩級,以兩級為限。
(C)同時具有兩項或兩項以上相同程度之鑑定向度時,除第三類外,其
餘類別以此障礙程度為準。
(D)障礙程度1為輕度;障礙程度2為中度;障礙程度3為重度;障礙
程度4為極重度。
統計: A(11), B(67), C(95), D(722), E(0) #598398
詳解 (共 10 筆)
一、等級判定原則
(一)綜合等級係以各類身心障礙類別之等級整合判定之;各類身心障礙類別之等級,則由類別內各向度之障礙程度整合判定之。
1.同時具有兩類或兩類以上不同等級之障礙類別時,綜合等級以較重等級為準;同時具有兩類或兩類以上相同等級之障礙類別時,綜合等級應晉升一級,以一級為限。
2.在同一障礙類別中同時具有兩項或兩項以上不同程度之鑑定向度時,以較重程度為準;而同時具有兩項或兩項以上相同程度之鑑定向度時,除第一類及第二類之外,其餘類別以此障礙程度為準。
3.第一類障礙類別中,若評定鑑定向度超過四項以上,且其中有兩項或兩項以上之最高障礙程度相同,等級應晉升一級,以一級為限。
4.第二類障礙類別中,若評定鑑定向度同時具有兩項或兩項以上之最高障礙程度相同,等級應晉升一級,但以一級為限。
5.障礙程度1亦即輕度;障礙程度2亦即中度;障礙程度3亦即重度;障礙程度4亦即極重度。
(A) 同時具有兩類或兩類以上不同等級之障礙類別時,綜合等級以較輕等級為準
(B) 同時具有兩類或兩類以上相同等級之障礙類別時,綜合等級應晉升兩級,以兩級為限
(C) 同時具有兩項或兩項以上相同程度之鑑定向度時,除第三類外,其餘類別以此障礙程度為準
(D) 障礙程度1亦即輕度;障礙程度2亦即中度;障礙程度3亦即重度;障礙程度4亦即 極重度
法規更新
一、 等級判定原則
(一) 綜合等級係以各類身心障礙類別之等級整合判定之;各類身心障礙類別之等級,則由類別內
各向度之障礙程度整合判定之。
1. 如舊制身心障礙鑑定結果可明確判定其所對應之現制身心障礙類別,應納入身心障礙類別之
等級整合判定;如無法明確判定其所對應之現制身心障礙類別者,則不應納入身心障礙類別
之等級整合判定。
2. 同時具有二類或二類以上不同等級之身心障礙類別時,綜合等級以較重等級為準;同時具有
二類或二類以上相同等級之身心障礙類別時,綜合等級應晉升一級,以一級為限。
3. 在同一身心障礙類別中同時具有二項或二項以上不同程度之鑑定向度時,以較重程度為準;
而同時具有二項或二項以上相同程度之鑑定向度時,除第二類及第七類鑑定向度同時具有上
肢及下肢之最高障礙程度相等之外,其餘身心障礙類別以此障礙程度為準。
4. 第二類身心障礙類別中,若評定鑑定向度係因不同感官功能或結構所致且最高障礙程度相同
時,等級應晉升一級,但以一級為限。
5. 第七類身心障礙類別中,若評定鑑定向度同時具有上肢及下肢之最高障礙程度相等,等級應
晉升一級,但以一級為限。
6. 障礙程度1 亦即輕度;障礙程度2 亦即中度;障礙程度3 亦即重度;障礙程度4 亦即極重度。
-->這句還是看不太懂,頭好昏OTZ
(A)應以較重等級為準
(B)晉升一級,以一級為限。
(C)同時具有兩項或兩項以上相同程度之鑑定向度時,除第一類及第二類之外,其餘類別以此障礙程度為準。
在陽光基金會網站上查到的舉例說明
假設一位口腔腫瘤病友,在手術之後接受身心障礙鑑定,如果其在第三大類「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為輕度,第八大類「皮膚區域結構」為輕度,則其綜合等級將為「中度」;如果其在第三大類「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為輕度,第八大類「皮膚區域結構」為中度,其綜合等級仍為「中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