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10.「聖人之道,使天下無不達之情,求遂其欲而天下治。後儒不知情之至於纖微無憾是謂理。而 其所謂理者,同於酷吏之所謂法。酷吏以法殺人,後儒以理殺人,浸浸乎舍法而論理,死矣, 更無可救矣!」(戴震〈與某書〉) 下列選項何者符合本文要旨?
(A)所有執法的過程,都必須情、理兼顧,法律不外人情
(B)法律是道德最低的限度,不能以「不違法」就合理化自己的行徑
(C)道德不能無限上綱,亦不能將之意識形態化,成為排斥他人的工具
(D)酷吏殘民之盛,為所欲為,以法殺人;清官心性含藏天理,公道正義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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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5), B(157), C(583), D(127), E(0) #1651722

詳解 (共 5 筆)

#2901254

理中有欲是清代學者戴震(東原)的心性論觀點戴氏主張所謂理義乃是情欲最恰當的表現方式,所以理義之中就有情欲。宋儒強調天理與人欲的差別,有所謂的「天理與人欲」之說,認為人性中的天理成分是一切善行的根源,情欲部分則是錯誤行為的根源。人格修養的基本原則便是「存天理,去人欲」。戴氏極反對這種觀點,他認為撇開人的真實情感,憑空來談道德,只會形成一些過度理想性的意見,不完全切合實際人情。若把這些意見強加於眾人,成為道德規範,必定會成為戕害人性的工具,所以戴氏強調探討道德必須本於人的真實情欲,道德原則應該要暢遂人的情欲而不流於偏差,才是真正的道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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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2106

這是自己翻的,如果有錯誤歡迎修正提出!

重點有以下兩點:

聖人之道,使天下無不達之情,求遂其欲而天下治。後儒不知情之至於纖維無憾是謂理。而其所謂理者,同於酷吏之所謂法。酷吏以法殺人,後儒以理殺人,浸浸乎設法而論理,死矣,更無可救矣!

1.為求治天下

2.然而所謂論理的人,好比於講法的官吏。官吏依據法來殺人,後代的儒者藉以理殺人,等同是用理來規範法律,死了,更沒有救了!


戴震提出「理」是因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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