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關於買賣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得以特約排除適用
(B)以出賣人有過失為限,負擔保責任
(C)不得以特約加重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
(D)須經當事人約定,出賣人始負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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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7), B(208), C(293), D(58), E(0) #2065000
統計: A(747), B(208), C(293), D(58), E(0) #2065000
詳解 (共 2 筆)
#3593719
A第366條: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
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B、D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C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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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3530
第 366 條(免除或限制擔保義務之特約)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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