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人民之工作權受憲法保障,下列關於工作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保障內涵不包含職業自由
(B)法律對工作權之限制,其憲法容許性之寬嚴標準都相同
(C)針對各類專門職業人員執業之方法、時間及地點而為限制,必須具有憲法上目的正當性
(D)專門職業人員執業資格、方式或執業場所之限制,應由立法機關以法律明定,不得授權行政機關發布
命令規範之
統計: A(33), B(123), C(2551), D(621), E(0) #1707963
詳解 (共 10 筆)
16 關於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僅保障人民有選擇職業之自由,而不及於執行職業之自由
(B)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是對其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
(C)限制曾犯一定種類之罪者,終身不得申請營業小客車之執業登記,是限制其職業執行自由
(D)限制藥師於登記領照執業後僅得於一處所執業,是對其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
釋字第 711 號 【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案】
爭點:
藥師法第11條規定藥師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違憲?兼具藥護雙重資格者執業場所應同一處所為限之函釋,亦違憲?
解釋文:
11 依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工作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工作權原則上亦具有自由權之性質
(B)對於執行職業之限制,立法者為維護公益,享有較大裁量空間
(C)對於選擇職業自由主觀要件之限制,需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
(D)依據憲法規定,人民只要有工作能力,即享有請求國家提供工作機會之權利
19 關於職業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非營利性質之職業,亦受職業自由保障
(B)私立學校之董事,不受職業自由保障
(C)法律必須為追求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限制人民之執行職業自由
(D)法律不得規定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
職業自由為人民充實生活內涵及自我發展人格所必要,不因職業之性質而有差異,均應受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所保障。
其內涵包括選擇職業自由與執行職業自由。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五八四號解釋意旨,人民對於從事一定職業應具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度內,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限制。
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關於從事職業之方法、時間、地點、對象或內容等執行職業之自由,立法者為公共利益之必要,即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