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關行政執行法中對於人之管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B)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C)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D)管束,不得逾 24 小時;但必要時得經法院同意延長 2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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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216), C(486), D(7891), E(0) #1328394

詳解 (共 8 筆)

#2213355

甲:我想死

法官:來人阿!! 對甲管束24小時並進行心理輔導

24/h後的甲:我還是想死

法官:像這種要求我這一輩子都沒見過,該做的我都做了要死就去死吧

140
11
#2243968

行政執行法第37條: 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D)管束,不得逾 24 小時;但必要時得經法院同意延長 2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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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6354
不得延長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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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3613
行政執行法第37條: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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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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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8196
意思是,都關你24小時了你還是執意要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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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
#5157979

扣留 30天 可延一次(加起來變60天)

管收 3個月 可延一次(加起來變6個月)

管束 24小時 不可延!!!!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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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5760
第 37 條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
(共 15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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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3286

理論上是可以“延長” 但不是依行政法

而是刑事訴訟法 
把管束傳換成暫行安置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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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23652
未解鎖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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