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某國中生因經常逃學,結識犯罪組織成員,依法律規定令入少年感化教育機構施以感化教育,於該機構 感化教育期間不得外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少年非刑事犯,令入感化教育機構並非拘禁,不得主張人身自由
(B)感化教育機構係提供少年居住之場所,與人格自由發展無關
(C)題示之感化教育制度妨害人身自由,應予全面廢除
(D)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限制經常逃學虞犯少年人身自由,不符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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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2), B(285), C(72), D(4090), E(0) #1402479

詳解 (共 8 筆)

#2833052

釋字第664號

【解釋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經常逃學或逃家之少年,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之,係為維護虞犯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之保護制度,尚難逕認其為違憲;惟該規定仍有涵蓋過廣與不明確之嫌,應儘速檢討改進。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個月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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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1622

(A)感化教育屬於拘束自由之保安處分,故亦得主張人身自由。

(B)有關

(C)感化教育制度乃出於導正行為偏差之少年,使之得以發展健全人格之目的而設計之制度,不宜全面廢除

(D)

大法官釋字第664號

解釋爭點:少年事件法就常逃學逃家虞犯少年收容感化教育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經常逃學或逃家之少年,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之,係為維護虞犯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之保護制度,尚難逕認其為違憲;惟該規定仍有涵蓋過廣與不明確之嫌,應儘速檢討改進。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個月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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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6509
J664大法官解釋指出,《少年事件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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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4970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經常逃學或逃家之少年,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之,係為維護虞犯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之保護制度,尚難逕認其為違憲;惟該規定仍有涵蓋過廣與不明確之嫌,應儘速檢討改進。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個月時,失其效力。

 

兩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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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6433
釋字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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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278
釋字第 664 號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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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1810

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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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6118
本條文第 2款規定:「二、命收容於少年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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