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某甲違規,依行為時之法律得裁處五萬元以下罰鍰,而依裁處時之法律得裁處十萬元以下罰鍰,某甲對原處分機關之裁處不服提出訴願時,法律又修正為得裁處三萬元以下罰鍰,若原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並令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則原處分機關應依何規定重為處分?
(A)得裁處五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
(B)得裁處十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
(C)得裁處三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
(D)得由原處分機關在十萬元以下、三萬元以上之範圍內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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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32), B(799), C(1888), D(286), E(0) #362221
統計: A(4232), B(799), C(1888), D(286), E(0) #362221
詳解 (共 10 筆)
#468022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 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行為時法律只要罰5萬... (違規的時候)
裁處時法律已經修正為罰10萬... 原則上是應該要罰10萬的,
(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因為此但書,so還是只罰5萬。
提出訴願期間法律又修正為只要罰3萬...
(不適用,怕有人會有預期心理, 訴願 or 訴訟期間法律會有修改(賭一把)→會想辦法一直訴願或訴訟拖延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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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140
從新: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十萬元以下罰鍰
從輕: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五萬元以下罰鍰
從新從輕原則係以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為區隔,經行政爭訟後再適用處罰規定有變更時三萬元,沒有此原則適用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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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882
行為時(裁處前):5萬
裁處時:10萬
裁處後:3萬
依行政罰法第五條(從新從輕原則)
裁處時:10萬
裁處後:3萬
依行政罰法第五條(從新從輕原則)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 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 者之規定。 故依本題,原本適用最初裁處時的十萬元以下罰鍰,但裁處前的五萬元以下罰鍰較有利受處罰者,故適用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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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877
正 本:交通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本部法規委員會 (含附件)
附 件:行政類〔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判例字號:72 年判字第 1651 號
要 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所稱:「處理程序」,係指主管機關處理人民聲
請許可案件之程序而言,並不包括行政救濟之程序在內。故主管機關受理
人民聲請許可案件其處理程序終結後,在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法規有變更
者,仍應適用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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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只走從新從優原則是要選C,此題考判例[處理程序認定問題],應該有不少高手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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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607
PS:
中標法 從新從 " 優 " 原則.....
行政罰法 從新從 " 輕 "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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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726
嗯,是障眼法!
這類型的題目其實不難,
弄懂行政罰法從新(最初裁處時)從輕(最初裁處前)原則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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