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環評審查機關對於重大開發案件所為「有條件的通過」,觀其所謂「條件」之內容則是列舉各項開發單位須於開發區域周邊植樹、須把綠帶加寬或加長污水放流管的長度……等要求,其性質應該是屬於下列何種附款?
(A)期限
(B)條件
(C)負擔
(D)廢止權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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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015), C(8773), D(53), E(0) #362222
統計: A(19), B(1015), C(8773), D(53), E(0) #362222
詳解 (共 10 筆)
#589911
Q1.
就負擔而言,其乃是屬於獨立形成之行政處分,
但僅是依附在該授益處分之上。
例如:准許外國人居留,但不得在台就業之限制。
其准許外國人居留本已是對該外國人之授益處分,
然卻後面又增添了不得在台就業之負擔處分。
若該外國人不服,可針對該負擔處分進行行政爭訟。
所以依附在授益處分上的負擔處分,
屬於獨立的行政處分。
Q2.
就附條件與負擔的區別實益,
條件附款乃是『該事之結果成立,才得已實現或終止』,
如您所舉之案例,
(1)開工廠須加裝消防設備,才可以開工廠,
其授益處分必須要先加裝消防設備,
才可給予開工廠之行政處分,
此為附停止條件之行政處分案例。
(2)徵外勞來台工作,當工作已達80%的時候,
就必須遣送外勞回國,該授益處分即為終止。
(此乃保障台灣人民之就業機會)
就負擔而言,其乃是屬於獨立形成之行政處分,
但僅是依附在該授益處分之上。
例如:准許外國人居留,但不得在台就業之限制。
其准許外國人居留本已是對該外國人之授益處分,
然卻後面又增添了不得在台就業之負擔處分。
若該外國人不服,可針對該負擔處分進行行政爭訟。
所以依附在授益處分上的負擔處分,
屬於獨立的行政處分。
Q2.
就附條件與負擔的區別實益,
條件附款乃是『該事之結果成立,才得已實現或終止』,
如您所舉之案例,
(1)開工廠須加裝消防設備,才可以開工廠,
其授益處分必須要先加裝消防設備,
才可給予開工廠之行政處分,
此為附停止條件之行政處分案例。
(2)徵外勞來台工作,當工作已達80%的時候,
就必須遣送外勞回國,該授益處分即為終止。
(此乃保障台灣人民之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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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86026
負擔 簡單的說就是 作為不作為與容忍 (如居留不得打工)
條件 停止條件 (本來未生效 條件達成就生效 比如颱風停止上班上課)
解除條件 (本來已生效 條件達成就失效 比如 集會遊行有暴力事件必須立即停止)
清楚明白 請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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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4388
“所為有條件的通過”,代表已經通過該處分,僅在附加上負擔。
“並非”是等這些條件成就後才發生效力之停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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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211
因為題目有條件的通過
如果沒看到"所為"
很容易誤以為是
履行某條件才讓他通過
那就比較偏向停止條件了
所以才說這題很容易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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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734
關鍵字應該是那句有條件的通過
很容易搞混
題目沒有很清楚的說到底是不是已通過
我在想"所為"兩個字是不是就代表已經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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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579
究竟要如何區分條件及負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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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7499
回樓上,負擔的部分,例如主管機關同意某甲開餐廳而給予執照,但要求甲必須加裝油煙處理設備,甲這時已經由拿到執照,但實際上還未加裝處理設備,如果未來甲仍未裝,那麼主管機關就可以撤銷甲的執照,簡單說負擔對於處分相對人是「先享受後付出」的概念。另外,負擔通說上認為可以對其獨立提起救濟。
而解除條件是使行政處分效力發生,繫於將來不確定是否發生的事實,例如主管機關准許某外籍看護居留,但附加必須受雇於特定雇主的條件,這時一定要先受雇於特定雇主,主關機關才會核發許可證明,若未來該看護離職,或者未受雇於特定雇主,那麼居留的許可就會失效,解除條件對於處分相對人而言,屬於「先付出後享受」的概念。另外,通說認為條件不可與行政處分分割,也就是不能對條件單獨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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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891
如果不覆行所謂的"條件"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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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4628
應該是"要求"才是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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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170
一般來說,只要有”通過”就是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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