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政府資訊,何者不屬應主動公開之項目?
(A)裁量基準
(B)預算書
(C)業務統計報告
(D)法規委員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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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7), B(682), C(904), D(4847), E(0) #362225
統計: A(307), B(682), C(904), D(4847), E(0) #362225
詳解 (共 10 筆)
#556245
我想是因為法規委員會並非合議制機關。
可以參考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政府公開資訊網頁。
可以參考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政府公開資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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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542
法規委員會為內部單位,非合議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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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86522
=提供補習班解析給大家參考=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主動公開原則)規定,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18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其中:
第7條第2款—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頒定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A)屬此款
第6款—預算及決算書…(B)屬此款
第5款—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C)屬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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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506
各部會之法規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等,係合議制單位而非機關;
考試院以成員任命方式及職權行使程序而言,係合議制機關。
(D)非第1項第10款所稱「合議制機關」
(摘自千華數位文化, 林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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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891
而且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3項規定就有說明,第1項第10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ex中選會、公平會、N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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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7244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
裁量基準。(A)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C)
六、預算及決算書。(B)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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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4806
法規委員會 【內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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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6350
可以這樣記:「單位」本身就是因機關內部專業分工而劃出的,對外也沒有發言權,性質上比較封閉,故不一定要主動公開其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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