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對於經過聽證程序所作成的行政處分,相對人若仍有不服,其救濟程序:
(A)依法仍須經訴願程序
(B)依規定免除訴願與先行程序
(C)應先經聲明異議
(D)不得就該案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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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5048), C(358), D(21), E(0) #36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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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4 筆)
#2718211
行政程序法108條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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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6073
行政程序法
§108
Ⅰ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43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Ⅱ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109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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