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於不同意公司進行下列何種行為時,不得行使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請求公司 買回其股份?
(A)公司進行合併或分割
(B)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C)公司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D)公司進行轉投資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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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1), B(356), C(911), D(1767), E(0) #1856905

詳解 (共 6 筆)

#2990627

(A)公司進行合併或分割 

公司法第317條第1項規定:「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B)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C)公司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公司法第185、186條

公司為左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

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  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

    營之契約

二  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三  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行為之要領,應記載於第一百七十二條所定之通知及公告。

第一項之議案,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決議提出之。

股東於股東會為前條決議前,已以書面通知公司反對該項行為之意思表示

,並於股東會已為反對者,得請求公司以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所有之股

份。但股東會為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決議,同時決議解散時,不在此限。

(D)公司進行轉投資時 

我找不到相關法條,莫非是使用刪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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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7009

D)公司法第167條

公司除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七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但於股東清算或受破產之宣告時,得按市價收回其股份,抵償其於清算或破產宣告前結欠公司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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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9102
(A)公司進行合併或分割 參照公司法第3...
(共 13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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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7217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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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7218

BC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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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6384
簡單分析:

1.進行重大公司資產之合併、分割、讓予、變更終止契約等重大事項  =》 可要求

2.若進行只是投資 =》不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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