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於不同意公司進行下列何種行為時,不得行使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請求公司
買回其股份?
(A)公司進行合併或分割
(B)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C)公司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D)公司進行轉投資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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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1), B(356), C(911), D(1767), E(0) #1856905
統計: A(321), B(356), C(911), D(1767), E(0) #1856905
詳解 (共 6 筆)
#2990627
(A)公司進行合併或分割
公司法第317條第1項規定:「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B)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C)公司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公司法第185、186條
公司為左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
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 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
營之契約。
二 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三 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行為之要領,應記載於第一百七十二條所定之通知及公告。
第一項之議案,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決議提出之。
股東於股東會為前條決議前,已以書面通知公司反對該項行為之意思表示
,並於股東會已為反對者,得請求公司以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所有之股
份。但股東會為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決議,同時決議解散時,不在此限。
(D)公司進行轉投資時
我找不到相關法條,莫非是使用刪去法?
122
0
#3527009
D)公司法第167條
公司除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七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但於股東清算或受破產之宣告時,得按市價收回其股份,抵償其於清算或破產宣告前結欠公司之債務。
21
0
#3927217
A

6
0
#3927218
BC
公司法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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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6384
簡單分析:
1.進行重大公司資產之合併、分割、讓予、變更終止契約等重大事項 =》 可要求
2.若進行只是投資 =》不可要求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