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民法規定,重婚之雙方當事人若係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後婚姻因重婚而無效
(B)前後婚姻可同時合法有效併存
(C)前婚姻準用離婚之效力,無過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依民法第 1056 條請求財產上和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D)前婚姻準用離婚之效力,無過失之前婚配偶若陷於生活困難,得向他方依民法第 1057 條請求贍養費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44), B(184), C(744), D(1936), E(0) #1856909

詳解 (共 10 筆)

#2990705

A

第 988 條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

    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

B不可共存

C前婚姻準用離婚之效力,無過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依民法第 1056 條請求財產上和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需要有過失才可


D是對的


這題很老奸,該說整張考券偏難...

104
17
#3286425

(C)前婚姻準用離婚之效力,無過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依民法第 1056 條請求財產上和精神上的損害賠償(民法988-1)

民法 第 1056 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
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民法988-1
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但剩餘財 產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配或協議定之,不得另行主張。 依第一項規定前婚姻視為消滅者,其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 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撤銷兩願離婚登 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確定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前婚姻依第一項規定視為消滅者,無過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前婚配偶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82
0
#3800444
最佳解有誤!!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
(共 5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0
0
#3094378
後婚姻是惡意的>後婚姻(重婚)無效...
(共 4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6
0
#3335484

(C)的正解是4F(karen60309612

如依最佳解的(C):

前婚姻準用離婚之效力,無過失有過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依民法第 1056 條請求財產上和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有過失一方還可以跟無過失一方請求賠償…?(這人渣吧XD犯錯還跟人要錢)

15
0
#3886876

5e9847f70dfbf.jpg#s-923,490

11
0
#3335221
最佳解錯了吧  樓上才是對的
(共 1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0
#3465497
C選項因有988-1第四項故不得準用10...
(共 3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3900206

這題超難  沒背條號c根本看起來很合理

3
1
#3527031
C)結婚無效依民法第999-1條1項規定...
(共 3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