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有關家庭成員之規範,下列那些屬於該法之管轄範圍?①14 歲未同居男女朋
友間之精神虐待 ②前夫對前妻的性侵害 ③女婿對岳母之經濟控制 ④前妻妹妹對前姊夫的肢體暴力
⑤繼母對繼子女的精神虐待。
(A)①②③④
(B)②③④⑤
(C)③④⑤
(D)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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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5), B(3136), C(531), D(109), E(0) #1856908
統計: A(225), B(3136), C(531), D(109), E(0) #1856908
詳解 (共 7 筆)
#2990700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三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只有1不是,因為未同居。
前妻妹妹對前姊夫的肢體暴力<<<這超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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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9177
(1)不是的原因最佳解寫錯了
根據第 63-1 條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
所以沒同居的小情侶如果滿16歲還是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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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9790
14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有關家庭成員之規範,下列那些屬於該法之管轄範圍?
①14 歲未同居男女朋 友間之精神虐待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倘若為16歲未同居男女朋 友間之精神虐待,有特別法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之規定的適用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本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②前夫對前妻的性侵害
前配偶丈夫甲對前配偶妻子乙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③女婿對岳母之經濟控制
女婿對岳母的親屬關係為直系姻親一親等(配偶的母親為配偶之血親謂之姻親、配偶的母親為直系,配偶與配偶的母親相隔一親等)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④前妻妹妹對前姊夫的肢體暴力
前妻妹妹與前姊夫的關係曾為直系姻親二親等(姊妹之間為直系二親等,姐姐的丈夫為血親之配偶謂之姻親)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⑤繼母對繼子女的精神虐待。
繼母對繼子女為配偶之血親謂之姻親,繼母跟繼子女無血緣關係為旁系,親等為配偶的子女為二親等,旁系姻親二親等。
如果符合民法第1073條第2項[4]規定,夫、妻比分別比對方的子女年長16歲以上,這樣就可以收養對方的子女,各自的孩子成為對方的「養子女」,夫妻兩人成為對方子女的「養父母」。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A)①②③④
(B)②③④⑤
(C)③④⑤
(D)①③④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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