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訴訟文書,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請問下列何種情形,其傳送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A)應受送達人陳明已收領該文書者
(B)法院書記官證明已經以電信傳真傳送
(C)郵務機關證明已經以電信傳真傳送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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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5), B(63), C(22), D(637), E(0) #139267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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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3-1 條   訴訟文書,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傳送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一、應受送達人陳明已收領該文書者。 二、訴訟關係人就特定訴訟文書聲請傳送者。 前項傳送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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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339
民訴法第 153-1 條
訴訟文書,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傳送送達同一效力
一、應受送達人陳明已收領該文書者。
二、訴訟關係人就特定訴訟文書聲請傳送者。
前項傳送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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