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關於送達之敘述,何者為不正確?
(A)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B)送達不合法,被告未到庭,法院得依原告主張為一造辯論判決
(C)法院得向送達地地方法院為送達之囑託
(D)法院書記官,得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以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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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2748), C(199), D(96), E(0) #139268

詳解 (共 9 筆)

#108956

(B)「一造辯論判決」,指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若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法院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適用在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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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328
(A)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正確
民訴法
第 149 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 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 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 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 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C)法院得向送達地地方法院送達囑託~正確
民訴法第 125 條
法院得向送達地方法院送達囑託
(D)法院書記官,得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以為送達~正確 民訴法第 126 條
法院書記官,得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以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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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573
(A)
第 149 條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 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 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 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 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C)
第 125 條法院得向送達地地方法院為送達之囑託。
(D)
第 126 條法院書記官,得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以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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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7795
B選項法條適用第386條第一款 未受合法通知 應延展辯論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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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575
B選項完全看不懂,只好背其他選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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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010

a~法院得依聲請,為公示送達

1應送達之處所不明

2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3外國為送達,但不能正確之囑託送達“145條”。

c~法院得向送達地之地院送達囑託

d~書記官,得在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以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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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505
送達不合法,被告未到庭,法院得依原告主張為一造辯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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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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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0984
CH2  總則 第四章 訴訟程序重點一 ...
(共 97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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