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關於送達之敘述,何者為不正確?
(A)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B)送達不合法,被告未到庭,法院得依原告主張為一造辯論判決
(C)法院得向送達地地方法院為送達之囑託
(D)法院書記官,得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以為送達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0), B(2748), C(199), D(96), E(0) #139268
統計: A(60), B(2748), C(199), D(96), E(0) #139268
詳解 (共 9 筆)
#108956
(B)「一造辯論判決」,指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若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法院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適用在送達!
|
|
12
0
#434328
(A)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正確
民訴法第 149 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 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 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 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 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C)法院得向送達地地方法院為送達之囑託~正確
民訴法第 125 條
法院得向送達地地方法院為送達之囑託。
(D)法院書記官,得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以為送達~正確 民訴法第 126 條
法院書記官,得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以為送達。
民訴法第 149 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 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 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 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 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C)法院得向送達地地方法院為送達之囑託~正確
民訴法第 125 條
法院得向送達地地方法院為送達之囑託。
(D)法院書記官,得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以為送達~正確 民訴法第 126 條
法院書記官,得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以為送達。
11
0
#511573
(A)
| 第 149 條 |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 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 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 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 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
| 第 125 條 | 法院得向送達地地方法院為送達之囑託。 |
| 第 126 條 | 法院書記官,得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以為送達。 |
6
0
#1307795
B選項法條適用第386條第一款 未受合法通知 應延展辯論期日
6
0
#511575
B選項完全看不懂,只好背其他選項了
3
0
#824010
a~法院得依聲請,為公示送達
1應送達之處所不明
2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3外國為送達,但不能正確之囑託送達“145條”。
c~法院得向送達地之地院為送達之囑託。
d~書記官,得在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以為送達
2
0
#1116505
送達不合法,被告未到庭,法院得依原告主張為一造辯論判決
1
0
#314256
385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