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關於租金支付之敘述,何者正確?
(A)租金支付僅得一次全額給付,不得分期支付
(B)如承租人預先支付全額租金者,得主張扣除中間利息
(C)房屋租賃,遲付租金之總額需達 2 個月以上之租額,出租人始得催告後終止契約
(D)租金之給付,原則上採先付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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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81), C(634), D(101), E(0) #3117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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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7170
民法 (C) 第 440 條承租人租金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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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6893
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如租金分期支付者,於每期屆滿時支付之。如租賃物之收益有季節者,於收益季節終了時支付之。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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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6650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439
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如租金分期支付者,於每期屆滿時支付之。如租賃物之收益有季節者,於收益季節終了時支付之。

民法§440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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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22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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