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授與經理權於乙、丙、丁、戊,為其經營管理商號之事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理權之授與,為要式行為,非有書面,不生效力
(B)對經理權不得加以限制
(C)對於商號事務之處理,如經理人中有二人之簽名,對於商號,即生效力
(D)經理權之授與,應具有明示意思,始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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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 B(16), C(358), D(328), E(0) #3117070
統計: A(151), B(16), C(358), D(328), E(0) #3117070
詳解 (共 4 筆)
#5856654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553
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
前項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
經理權得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或商號之一分號或數分號。
民法§554
經理人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商號或其分號,或其事務之一部,視為其有為管理上之一切必要行為之權。
經理人,除有書面之授權外,對於不動產,不得買賣,或設定負擔。
前項關於不動產買賣之限制,於以買賣不動產為營業之商號經理人,不適用之。
民法§556
商號得授權於數經理人。但經理人中有二人之簽名者,對於商號,即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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