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有董事三名甲、乙、丙,三人因涉嫌共謀淘空公司資產而逃亡海外, 致使 X 公司之經營陷於癱瘓。監察人丁乃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會職權,法院則選任戊自 然人與 Z 法人擔任此等職務。按在現行公司法下,有關臨時管理人制度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戊與 Z 在執行臨時管理人職務範圍內,為 X 公司負責人
(B)戊與 Z 在執行臨時管理人職務時,均應負忠實及注意義務
(C)監察人丁如認為戊與 Z 不適任,得聲請法院解任戊與 Z 之職務
(D)監察人丁如認為戊與 Z 不適任,丁得自行召集股東會,以股東會決議方式解任戊與 Z 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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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7), C(92), D(688), E(0) #2429796

詳解 (共 5 筆)

#4446259
(A)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B)公司法第23條忠實義務
(C)(D)依公司法第 208-1條,臨時管理人的選任與解任為法院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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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6468
法院選的,由法院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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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3598

D.C.依經濟部95年12月11日經商字第09502168730號函見解:按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規定:「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時,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1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是以,臨時管理人之選任與解任,允屬法院職權,臨時管理人之辭任亦自應向法院為之。D正確,C錯誤。

A.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戊自然人、Z法人為法官選任之臨時管理人依法均為公司負責人。

B.按公司法第23條: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戊與丁依公司法第8條為公司負責人,於執行業務範圍應負忠實及善管人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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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8238

執行職務之人(公8II)

全部公司:經清臨
股份有限公司:發監檢重重

口訣:今清理(臨),發監檢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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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3627
(A)戊與 Z 在執行臨時管理人職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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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239509
未解鎖
考點:臨時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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