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下列為四位幼兒園教師的談話內容,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何者符合法規?
小真:我所任職的幼兒園內助理教保員的人數為 5 位,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為 10 位
娜娜:我發現我們幼兒園大班每班都有 1 位幼兒園教師及 1 位教保服務人員
小橘:我們幼兒園上星期聘請了高一的工讀生來擔任隨車人員,維護幼兒接送安全
芳芳:上個月看到我的同事在教室體罰幼兒,我馬上在一天內告知園長以及通報主管機關
(A)小真、娜娜
(B)小橘、芳芳
(C)小真、小橘
(D)娜娜、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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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2), B(43), C(29), D(3099), E(0) #3115508

詳解 (共 6 筆)

#5844185
小真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17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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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5508
下列為四位幼兒園教師的談話內容,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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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2880
11.下列為四位幼兒園教師的談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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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1826
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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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3263

第 17 條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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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7108
小真:我所任職的幼兒園內助理教保員的人數為 5 位,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為 10 ->15位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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娜娜:我發現我們幼兒園大班每班都有 1 位幼兒園教師及 1 位教保服務人員 ->正確
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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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我們幼兒園上星期聘請了高一的工讀生來擔任隨車人員,維護幼兒接送安全 ->成年
幼兒園接送幼兒,應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為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其規格、標識、顏色、載運人數應符合法令規定,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該車輛之駕駛人應具有職業駕駛執照,並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成年人擔任隨車人員隨車照護,維護接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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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芳:上個月看到我的同事在教室體罰幼兒,我馬上在一天內告知園長以及通報主管機關 ->正確
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且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
  1.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
  4. 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
  5. 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
  6. 知悉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發生疑似性侵害事件,未依第二十六條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機構內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或教保服務機構內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7.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或教保服務機構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8. 體罰、霸凌學生或幼兒,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及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
  9.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有傷害兒童及少年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
  10. 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形。
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且應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
  1.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
  2. 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
  3. 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
  4. 體罰、霸凌學生或幼兒,造成其身心侵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
  5.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有傷害兒童及少年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1. 有第二十三條各款情形之一。
  2. 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期間。
  3. 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至第十二款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第十二條第三款至第十二款情形。
  4. 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三條各款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期間。
  5. 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一款或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一款情形。
  6. 有教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或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7. 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
  8. 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項前段情形。
  9. 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10. 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
  11. 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情形,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期間。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任何人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前條第一項各款、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除依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依第二十六條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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