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曙光幼兒園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預計於下個學年度增設幼幼班。下列有
關幼幼班活動室空間規劃的敘述,何者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的
法規?
(A)室內活動室可設置於三樓
(B)每人之室內活動空間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
(C)幼兒使用之盥洗室和廁所設備可設置於同樓層的室外空間
(D)室外活動空間使用之露臺,所設置之欄杆高度不得高於 80 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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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02), B(1585), C(352), D(372), E(0) #2930223
統計: A(1802), B(1585), C(352), D(372), E(0) #2930223
詳解 (共 10 筆)
#5497033
室內活動室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樓層建築者,其室內活動室之設置,應先使用地面層一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二樓,二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三樓,且不得設置於地下層。
二、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室內活動室,應設置於一樓。
三、應設置二處出入口,直接面向避難層或走廊。
建築物地板面在基地地面以下之樓層,其天花板高度有三分之二以上在基地地面上,且設有直接開向戶外之窗戶及直接通達戶外之出入口,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視為地面層一樓。
幼兒園及其分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室內活動室設置於一樓至三樓,不受第一項第一款使用順序及第二款之規定限制:
一、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
二、位於山坡地,且該樓層有出入口直接通達道路,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室內活動室之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
二、招收幼兒十六人以上三十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平方公尺。
前項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包括室內活動室內之牆、柱、出入口淨空區等面積。
第一項室內活動室面積,得採個別幼兒人數計算方式為之。每人室內活動空間不得小於二點五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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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375
(A) 室內活動室可設置於三樓 → 原則上要在一樓,但可以有例外
(B) 每人之室內活動空間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 → 2.5平方公尺
(C) 幼兒使用之盥洗室和廁所設備可設置於同樓層的室外空間 → 應該要室內
(D) 室外活動空間使用之露臺,所設置之欄杆高度不得高於 80 公分 → 要11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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