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有關行政送達,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為何?
(A)由郵政機關為唯一送達方式
(B)郵政送達,均須掛號
(C)對外國法人送達,一律依公示送達方法為之
(D)對不特定人送達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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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479), C(171), D(7254), E(0) #167436

詳解 (共 7 筆)

#465159

B

第 68 條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 者,視為自行送達。 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 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

 

C

第 70 條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 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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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517
對不特定人 => 公告對特定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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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191
對不特定人=> 公告
對處所不明,or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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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776

1.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

2.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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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1416
(A)由郵政機關為唯一送達方式 (自行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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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6920
不特定人送達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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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744

原本題目:

有關行政送達,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為何? (A)由郵政機關為唯一送達方式(B) B郵政送達,均須掛號 (C)對外國法人送達,一律依公示送達方法為之(D) D對不特定人送達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修改成為

有關行政送達,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為何? (A)由郵政機關為唯一送達方式 (B)郵政送達,均須掛號 (C)對外國法人送達,一律依公示送達方法為之 (D)對不特定人送達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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