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處分得廢止之原因?
(A)附解除條件之授益行政處分,條件成就者
(B)法規准許廢止者
(C)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的廢止權者
(D)為防止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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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57), B(180), C(222), D(737), E(0) #167441
統計: A(4557), B(180), C(222), D(737), E(0) #167441
詳解 (共 9 筆)
#123462
| 第 123 條 |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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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4972
A. 條件成就時自動失效, 不須透過解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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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876
老是搞混 "對公益有重大危害"的違法VA撤銷 跟 合法VA廢止
[比較一下]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vs.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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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842
因條件成就而"""喪失效力"""
如政府讓你集會遊行 (設解除條件要和平進行)
但過程中隊伍衝撞拒馬(條件成就)他就已警力解散
(喪失)原行政處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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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261
幫樓上做延伸補充
如有信賴利益應予補償->如補償不服,提起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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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243
附負擔 (比如說,A公司申請蓋百貨公司建照, 政府核發建築執照(授益行政處分) 但規定一定要蓋停車場(附負擔),A公司沒有要蓋停車場,行政處分得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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