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處分得廢止之原因?
(A)附解除條件之授益行政處分,條件成就者
(B)法規准許廢止者
(C)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的廢止權者
(D)為防止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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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57), B(180), C(222), D(737), E(0) #167441

詳解 (共 9 筆)

#123462


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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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4972
A. 條件成就時自動失效, 不須透過解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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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876
老是搞混 "對公益有重大危害"的違法VA撤銷 跟 合法VA廢止

[比較一下]


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vs.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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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669
附解除條件之授益行政處分,條件成就者--...
(共 3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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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842
條件成就而"""喪失效力"""  
如政府讓你集會遊行 (設解除條件要和平進行)
但過程中隊伍衝撞拒馬(條件成就)他就已警力解散
(喪失)原行政處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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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261
幫樓上做延伸補充

授益違法行政處分和受益合法行政處分
如有信賴利益應予補償->如補償不服,提起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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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243
附負擔 (比如說,A公司申請蓋百貨公司建照, 政府核發建築執照(授益行政處分) 但規定一定要蓋停車場(附負擔),A公司沒有要蓋停車場,行政處分得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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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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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6923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
(共 12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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